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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太原理工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0-06-22来源: 作者:点击率:

太原理工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培养有竞争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体现因材施教,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太原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一、学制、学习年限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根据不同专业而定),以此制定培养计划。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限,提前毕业学习总年限不能少于三年,延长修业期限不能超过其学制二年。

二、培养计划

根据学分制的特点和要求实行指导性培养计划。培养计划是培养人才基本规格的总体设计,是组织教学、指导学生选课的基本依据。

       1.制定培养计划的原则

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目标,确保学生在知识和能力、理论和实践、基础和特长等方面协调发展,从而为社会培养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特色鲜明的高级人才。

       2.总学分的要求及学分计算

学分是计量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反映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四年制本科毕业学分为145—190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学分为180—240学分。学分构成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课程学分(含独立的实验学时):1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学分:1周计1学分。        3.课程设置及分类

1)综合基础课:占总课时56%。其中必修课占90%;选修课占10%

2)学科基础课:占总课时19%。其中必修课占50%;选修课占50%

    (3)专  课:占总课时25%。其中必修课占20%;选修课占80%

4)必修课占总课时不超过65%,选修课占总课时不低于35%

 

三、课程选修

        1.选修课程要求

1)综合基础课程选修课分为两大类:人文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

2)理工类专业在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中选修不少于8个学分课程,其他类专业在自然科学类课程中选修不少于8个学分课程。

3)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规定要求,取得选修课相应学分,达不到培养计划要求学分者,不得毕业。

4)有先修课的选修课应取得先修课的学分,才能选修后续课。

5)选课人数不足20人原则上不开课。

2.选课程序

按照《太原理工大学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四、成绩考核与学分取得

         1.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所获得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考核不及格只记载成绩,不得学分。

         2.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平均绩点可以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一个指标。学分绩点按照课程考核成绩及考核形式分为百级分制及五级分制两种情况,与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分数x

五级分数

绩点

95≤X≤100

 

5

90≤X95

4.5

85≤X90

 

4

80≤X85

3.5

75≤X80

 

3

70≤X75

2.5

65≤X70

 

2

60≤X65

及格

1.5

X60

不及格

0

 

补考及重修通过的课程,其绩点为其考试成绩对应绩点乘以0.6

3.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为该生该时期内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每学期计算一次。

    4.重修

   (1)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应当申请重修(有单独规定的课程除外),重修次数不限,课程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但要注明“重修”字样。

   (2)对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3)学生按照重修通知办理重修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课考试。

5.免试

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各类重大比赛和竞赛的学生,依据所取得的成绩可免试相关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免试成绩由教务处登录。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试。

五、其他

1.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学位管理条例规定和学校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2.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取得专业培养计划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院长同意,于第七学期或第九学期(五年制)第三周前报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3.在标准修业期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经学生本人申请、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延长学业,延长期不得超过两年。

4.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其中有个别课程没有取得学分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之内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补考(补作),及格者补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5.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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